周叶中: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作者:黄学新 来源:韩尤娜 浏览: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5-04-05 18:54:58 评论数:
与此相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则相对灵活,由于食品生产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混入转基因原料的情况,转基因食品通常按照阙值进行区分,转基因原料在一定阙值之下的食品即便含有转基因成分,也不属于转基因食品。
(一)利益衡量的必要性 当代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诸项原则以经济活动中的个人信息采集和处理为主要假设场景。姑且不论冈萨雷斯案判决的逻辑问题,其提出的被遗忘权确实涉及对互联网环境下新出现问题的调整,尤其是以下两个问题值得进一步关注。
【全文】 近几年来,被遗忘权成为一个热词。要求搜索引擎承担过重的义务,就过分忽视了不断创新的信息技术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福祉。搜索服务发布的源网址信息只是其中一小部分,这些信息仅仅是为了让用户判断是否有必要去浏览源网址。年轻一代在社交主页上基于自我表现倾向而大量发布个人信息,过上一段时间,又可能意识到起初的披露不成熟和不恰当,从而希望对信息予以清除。互联网上的公众注意力是分散的,旧报道上网不等于新闻聚焦。
将不再具有实时性的报道放置于互联网,供有兴趣的用户查阅,也是媒体履行其公共责任的表现,[57]如此才能够保障公众更加充分的知情和参与民主社会的意见形成。有观点认为,互联网数据留存的永恒性与搜索引擎相结合,能够把最小的信息片段从其原来所在的语境中剥离出来,带到网络的表面。用户发布在社交主页上的信息,当其被抓取到其他语境,可能会被受众作另外的解读,这就是互联网搜索带来的脱语境化效果。
在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2年7月12日通过的《关于电子通信领域个人数据处理和隐私保护的第2002/58/EC号指令》中,序言第24段指出,电子通信网络用户的终端设备以及这些终端设备上存储的任何信息都是用户有权要求保护的私人领域的一部分,诸如间谍软件、网络窃听器、隐藏的识别器等能够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入其终端设备,以获取和存储信息,或者跟踪用户,可能严重侵犯用户隐私。……陪审团可以合理地从这些事实中推论出,琼斯这么做的目的是凌辱或羞辱迪亚兹……。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另一方面,报道对个人信息的披露越是准确充分,当事人因之受到的影响和冲击就可能越大,如为负面报道,易受众口铄金之苦,甚至可能遭到物理性伤害。
[10]参见朱烨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2014)宁民终字第5028号。European Parliament, Draft Report on the Proposal for a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Committee on Civil Liberties, Justice and Home Affairs, Rapporteur: Jan Philipp Albrecht, 17 December 2012, Amendment 34; European Parliament, Committee on Industry, Research and Energy, Draft Opinion on the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 Rapporteur: Sean Kelly, 21 December 2012, Amendment 482 from Amelia Andersdotter。
[3]加强对被遗忘权的研究,在我国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还具有现实的迫切性。确立稳定可预期的基本原则,有助于实现对现代数据处理技术之潜力的充分发掘。例如,出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之需要,其违法犯罪记录可能封存,却不必彻底删除。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特别指出,普遍的删除权将会对意见和新闻自由发生阻吓效果,将束缚信息和通讯流转。
事件越是关系公共利益,当事人的行为越是触及法律,媒体披露的价值就越大。[59] 2017年1月,日本最高法院亦就一个被遗忘权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推翻了下级法院关于原告享有删除旧报道链接之权利的判决。[54]法院正是从信息的时效性和公共属性角度论证了公众了解相关信息的正当性。[26]Explanatory Memorandum of the Regulation Proposal, p.9. [27]有学者认为,应当在广义上理解被遗忘权,它既包括完全的被遗忘,即要求彻底删除,也可以包括部分被遗忘,即在删除数据之外,选择其他数据处理方式。
考虑到旧闻已经处在公众的注意范围之外,搜索这一信息者更可能是对此有研究需要的人,其范围一般是有限的。[24]从草案第17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来看,数据主体有权要求删除其个人数据的情形包括:(1)个人数据对于实现收集或处理之目的不再必要。
[69]Google Spain SL and Google Inc.v. González, C -131/12,§81,§97. [70]2014年5月冈萨雷斯案判决作出后,根据第三方机构所作的调查,至2015年10月谷歌收到了超过30万个删除要求,涉及超过100万个网址,谷歌拒绝了半数以上的请求。换言之,旧报道虽然时效性不强,但其对当事人的影响也远逊于新闻聚焦,而将这样的报道从网站的非显著位置加以删除,却删除了历史和人们了解历史的便捷途径。
[16]这需要从《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立法背景说起。也正是基于民事活动尤其是经济领域(最典型的莫过于合同场合)中的当事人地位平等,上述权利才能不区分数据主体的身份,而是国王、平民一体对待。See Opinion of the 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Supervisor on the Data Protection Reform Package, 7 March 2012。人们的注意力更多地放在新闻上,放在网站首页或主要页面,当旧闻仅仅存在于互联网的某个角落,意味着其引发关注的可能性不大。那么,被遗忘权和删除权在《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到底是两项权利还是一项权利。正如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所言,人格保护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可以完全免于对与其人格相关事件的报道,即便是法律制裁,也不导致行为人获得不受限制的让行为消失于公众视野的请求权。
公众利用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公开渠道获得特定人信息,形成关于这个人的某一方面或整体印象,并无不当之处。[46]BGH, v.15.12.2009- VI ZR 227/08. [47]BVerfGE 35,202(1973.6.5)(Lebach I). [48]参见美国著名案件红色和服(red kimono)案,Melvin v. Reid, 297 P.91(Cal.1931)。
[58]在时代报业一案中,欧盟人权法院判决认为,报纸档案对于教育和历史研究构成重要的来源,尤其是因为它们面向大众开放并且免费。换言之,通常的姓名搜索可能不会将任甲玉与陶氏一同出现的网页放在搜索的靠前页面,而设置关键词组合(包括自动设置)则会达到这一效果。
[55]例如,2012年,《南方周末》以西安日系车主颅骨被砸穿案嫌犯:我是爱国,抵制日货为标题,报道了砸穿西安日系车主的嫌犯的生活点滴。当然,欧盟法院为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断然将画像的预备阶段也纳入禁止范围,亦非不可,然而,网络用户根据浏览所得信息而对特定人画像,是否构成个人信息保护意义上的画像行为,同样存疑。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7417号。指令第6条第1款(d)项要求,各成员国应当规定,个人数据须准确并在必要情况下保持更新,应当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确保不准确和不完整的数据被删除或者更正。http://www.europe - v - facebook.org/EN/Complaints/complaints.html. Also Brendan Van Alsenoy, Joris Ballet, Aleksandra Kuczerawy, Jos Dumortier, Social Networks and Web 2.0: Are Users also Bound by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s?,2 Identity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Journal 65-79(2009). [19]European Commission Communication, A Comprehensive Approach on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in the European Union, 4 November 2010, COM (2010)609 final, p.7.关于社交网站用户对其信息的失控问题,参见J.-P. Moiny, Cloud based Social Network Sites: under Whose Control?, in Investigating CyberLaw and Cyber Ethics, 2012, pp.147-219。【中文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基于类似的利益衡量,应当认为,如源网址的公开不构成侵权,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移除姓名搜索链接的后果。[70]不能借助画像权不当地扩大个人信息保护范围,使得某些本应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被强行划入私人领域。
当行为并非专门指向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而是履行某些现代社会所需要的信息服务功能,例如新闻报道或搜索引擎服务,则不能当然适用关于个人信息的各项权利。删除权可得行使与否,既要考察个人是否存在值得优先保护的利益,也要结合保护的目的而定保护的程度。
对于好奇的不知情者,有些人可能经过仔细调查而获得行为人的姓名,但这种危险非常之小。美国法院判例确认,在审判或其他公开程序中看到或听到的信息可以公开报道,即所谓公开记录特许权(public record privilege),即便涉及的是强奸致死受害者的名字。
因此,就犯罪行为所作的实时报道,公众的信息利益优先。然而,事情不能一概而论。[15]《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对个人数据权利的限制,也就是例外条款,分别是:(1)行使表达自由和信息自由的权利。此时,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披露个人信息,决定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须考虑所报道事件的公共属性、信息的时效性和报道对当事人将会造成的影响。
一概禁止姓名搜索,意味着上述正当搜索无法进行,构成对信息自由的严重伤害。二、针对在线旧报道的被遗忘权:正当与否 在冈萨雷斯案中,原告希望报纸网站撤下早前关于其破产拍卖的报道,从而让曾经公之于众的事实从人们的记忆里消失。
[7]在《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中,数据主体(personal data subject)用以指代个人数据所指向的自然人,数据控制人(personal data controller)用以指代对个人数据加以处理和利用的组织或个人。2013年2月1日起实施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委会联合发布)在主要内容上与《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基本一致,亦规定了个人信息主体的删除权,如5.2.3。
[60] 由于互联网存档具有重大公共价值,且其不属于对当事人进行新闻聚集,故当事人的人格保护应让位于信息自由,互联网上的旧报道原则上应允许其以原貌存在。[35]Google Spain SL and Google Inc.v González, C -131/12,§93.判决的根据是《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第12条(b)下对数据不准确或不相关数据的删除权。